就舆论自由、网络侵权与电子证据的几点思考

二 消费者内涵的界定 ( 解释权力与规则 )
三 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
四 电子证据 (证据保全和认定问题)


资料
一案情 
1997年8月,本案第一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(恒升公司代理商)购买了恒升SLIM-I笔记本计算机一台,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的科华公司,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。(科华公司及王利成皆向法院出证,计算机实际是王自费购买,属王个人所有。)1997年8月2日,发现显示屏上有坏点,去北京更换电脑。1998年6月,王洪因故将计算机送至安特明公司维修。次日,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成本费。王认为计算机尚在保修期内,应免费修理,双方产生分歧,王随后数次至京未果。王自觉上当受骗,在互联网上发表《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》(下称《过程》)。《过程》在介绍纠纷的详情后,称:“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,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,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它的BBS上面去”。同时,王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《声讨恒升,维护消费者权益》的个人主页,并通过链接方式指向其它留言板。后,恒升公司于同年8月免费修理好计算机。 
1998年8月10日,《微电脑世界周刊》发表《谁之过?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》一文称,王洪在接受采访时直言:“恒升笔记本死机频繁、温度烫手、娇气得像块豆腐”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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